索 引 号:661087772/2021-00069主题分类:文化发布机构: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发文日期:2021-11-29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公示制度
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公示制度

     第一条、为严格依法行政,确保文广旅局行政执法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第二条、文广旅局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,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。

    条、执法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。

    条、执法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、批准文件应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公示。

    条、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、复印或下载。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。

    条、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,明确责任人员专门公示内容的收集、整理。

    条、除国家出台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,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,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。

    条、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、投诉电话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。

    条、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:对行政许可事项须公示而未公示的,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,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;再次发生的,予以通报批评;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,按照《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》有关规定,给予责任追究。

    条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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